3月22日,商丘市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及肇事车辆的车主赔偿原告宁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告宁某雇佣郭某驾驶货车在运输途中,追尾撞在同方向停在路上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车系被告曹某雇佣司机吕某某驾驶,经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并投有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并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理赔,双方司机均系雇佣人员,其责任应由雇主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