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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门玻璃脱落致人受伤 店主管理不善理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27 10:28:22


    6月24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店门玻璃脱落砸伤一名顾客孩子的赔偿纠纷中,店中杨某因对店门玻璃管理不善,造成顾客孩子受伤两处分别达到8级、9级伤残的事实,依法判决承担70%民事责任,赔偿杨某孩子赵某损失61072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4日晚8时许,5岁的受害人赵某到杨某经营的化妆品店内寻找其母亲,在赵某推门时,店门玻璃突然落下,砸在赵某的右脚上,致使赵某受伤,随即送至医院接受检查治疗,经检查原告赵某脚部有6处受伤,其中2处经法医鉴定分别为8级和9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店主杨某在仅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后,一直拒付赵某其余损失,为此,赵某将杨某诉至法庭。

    审理中,店主杨某辩称:杨某经营的是化妆品店,赵某作为幼儿并不是化妆品店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因此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划分责任;杨某因为不存在过错,对赵某的伤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的父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由赵某的父母对赵某的伤情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店主杨某理应对店门玻璃加强管理,以防给他人造成伤害。依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与杨某之间的纠纷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杨某作为化妆品店门的管理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赵某的伤情所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如下:赵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90103.38元,由于赵某的监护人对赵某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杨某赔偿赵某的各项损失的70%较为,共计63072.37元,扣除杨某已支付的2000元,杨某还应支付赵某各项损失61072.37元。

    店面玻璃之事看起来很小,但稍有疏忽给人造成的伤害确很大。本案再次以血淋淋的事实告诫人们,管理责任绝不容马虎,否则就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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