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成功化解二起诉讼4年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以被告给付一原告门面房一间,另加现金23万元,给付另一原告门面房一间,另加现金13万元,使三方纠纷成功化解。
2006年,二原告王某和李某分别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商丘市凯旋商城部分工程,但施工完毕后,被告中建七局以工程核算问题与二原告发生争议,造成60余万工程款没有给付二原告。2007年11月,二原告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二原告工程款合计60余万。但被告不服判决,以工程造价核算有误为由,提起上诉。
2010年3月,中院做出(2009)商民终字第109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立案后,承办法官重新查阅原卷宗材料,多次走访询问案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找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多次前往郑州被告驻地,与公司董事长魏某及两位副总经理进行协商调解。
12月28日,法官再次将原、被告三方组织在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连续5个小时的耐心工作,终使三方达成协议,被告主动撤回了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中建七局领导表示:我们在商丘还有很多工程项目,希望与原告继续合作。并对法庭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