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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改嫁八年 承包土地依法归还

  发布时间:2012-06-19 17:35:26


    6月19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中,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改嫁妇女刘某承包土地。

    经审理查明,如今生活在中州街道办事处孙庄社区的刘家凤,2004年改嫁到当地,在该村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刘家凤改嫁前平台办事处某村与前夫贾某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刘家凤改嫁后,贾某没有将属于刘家凤的承包土地交给归还,由其一直耕种。据此,刘家凤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贾某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如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妇女结婚后、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也应当受到保护。”法庭经过认真审理、合议认为:原告刘家凤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求得当合理。遂依法判决被告贾某归还原告刘家凤的承包土地。在当地村委员会的协助下,法官现场丈量了承包土地,使案纠纷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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