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6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三车相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做为无责任一方的车主,根据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依然要承担12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曹某驾驶小型货车在商丘市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另一小型货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由谢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并与张某驾驶的另一小型货车发生刮碰,造成谢某死亡、乘车人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曹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场照片及当事人证言确定,张某所驾驶的一小型货车并没与对面来车发生直接接触。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驾驶的小型货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虽然没有责任,但依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全部责任人曹某在另案中已经与谢某家人及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张某所驾驶小型货车还参加有交强险。据此判决车主张某所驾小货车的车主杨某承担无过错责任,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谢某及家人医疗费等共计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