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调解下,原告仁某与某保险公司在司法鉴定阶段达成共识,保险公司撤回了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申请。
2011年10月29日,被告周某驾驶轿车在新建路行驶中,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眼部受伤的事实。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以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明显与病历记载不符为由,申请对原告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司法技术人员在申请司法鉴定阶段,邀请委托鉴定机构人员共同参与,对案件进行先期调解。一是向被告释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左眼视神经损伤、右眼黄斑病变,双眼视力均为0.1左右,并且无法短矫正的事实;二是劝解被告站在同情伤者的角度,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充分考虑伤者精神上和经济上受到的损害,尽可能减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司法技术人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共识,保险公司同意撤回重新鉴定申请,赔偿原告必要的费用,纠纷成功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