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动还款,因债权人未接受此款,债务人又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存,造成债务人向债权人多支付利息15437元。
2005年11月16日,刘某向黄某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为1分8厘6毫,并出具欠条一张。刘某于2005年12月19日、2006年1月7日分别向黄某支付利息1000元和6000元。后刘某数次向黄某还款未成。刘某于2007年10月12日,向该院起诉,将本金4万元交到法院提存。诉讼中,刘某要求按2个月借款时间计算利息,认为本息已还清;黄某认为应从借款日按约定利息计算到2007年10月12日,应再付利息15437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刘某在还款未果时,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存。但刘某没有提存,应按实际用款时间和约定利息计付,遂作出如上判决。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刘某主动履行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