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成功执结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各自领回所抚养的孩子,结束了一场将要发生的争夺孩子保卫战。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05年7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7年6月生育一女孩儿,2009年3月又生育一男孩儿,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两个孩子跟随被告母亲生活。2012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所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非婚生儿子因为年纪较小,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已经上学,为了其生活和学习,随被告生活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请求要求抚养儿子、被告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为两个孩子年纪相差较小,故酌定互不负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非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非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此时,双方分别来了十多位亲属聚集在法院门口,眼看一场争夺孩子的场面即将发生。李某以两个孩子都是由孩子的奶奶抚养,老人对这两个孩子有深厚感情,一旦失去一个孩子老人就会精神崩溃为由,坚决不履行判决。宁可被司法拘留也不给一个孩子,并且已经将两个孩子隐藏起来了。
执行法官看到这种情况,首先从法律讲起,讲不履行的后果,无效后,又从离婚后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两个孩子间的亲情关系、尊重彼此间的探视权等多诸多方面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女儿交由申请执行人扶养,并促成以后双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地方各自带上所扶养的孩子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法官做工作一直做到晚上十点,看到双方满意的结果,疲惫的法官也长长舒了口气,能在传统佳节即将来临之际,使双方顺利达成合解,内心感到十分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