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东的初夏,气温攀升的飞快,但34度的高温,仍没有42位退休职工们的热情高。5月21日,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大门前锣鼓喧天,原商丘市某企业的42名退休职工,在花木兰盘鼓队的陪伴下,特意到法院送锦旗。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认真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宗旨,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不断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2001年,42名职工积极响应所在企业单位的号召,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成为了单位的内退职工。直到2009年6月30日,单位为他们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障机构发放养老金。但在领取退休金时发现,与同一阶段正常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相比,一下就差了500到900元。这个不小的差额,直接影响了42位内退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生活质量。依照《全省某企业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指南》的规定,42位职工“仍应作为在职职工管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与其他在职职工一并报入在职职工数据库,补缴至达到退休年龄和批准退休时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单位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并没有把42位内退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缴纳至2009年6月30日。最终导致内退职工与同一阶段正常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存在较大差额。为此,42位职工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但由于其他原因,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判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认为,由于单位没能在每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及时将他们纳入社保,导致内退人员与正常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存在较大差额,具有明显过错。据此,2012年3月10日一审判决该企业将赵友义等42名内退职工的工龄计算到退休批准之日;并将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补缴至2009年6月30日。接到一审判决后,企业不服提起上诉,经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判决后,42名职工直接到单位要求履行判决义务,但单位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不合理为由拒绝履行。为此,42名职工吃住在单位,强烈要求履行义务,并多次向省、市领导反映情况。
面对这一不安定因素,法官没有以案件已审结为由任其发展,而是主动找企业领导,耐心细致释法明理,积极做好职工的劝解和说服工作,通过法官反复做工作,最终使企业同意了职工的要求,按判决履行了为42名内退职工办理养老保险金补缴手续,共计上缴各项费用128万元。
在随后的座谈交流中,职工陈军代表42名职工讲到:感谢法院为我们主持公道,帮助我们退休职工解决了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