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妻子王某在丈夫张某不知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房屋转变他人,丈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中,认定妻子王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王某没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而归于无效,判决驳回丈夫的诉讼请求;丈夫对妻子擅自处分造成的损失,可以追究妻子的侵权责任。
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一套房产,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2007年王某与马某(另一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市场价将房屋卖给马某。2013年,张某以王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侵害了共有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王某、马某,要求确认王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马某系无权处分行为,但王某的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王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王某没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而归于无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至于张某因王某擅自处分权利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张某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