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八八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务工人员意外人身伤害赔偿案,原告孙风莲在帮助邻居轧棉花时不慎受伤致残,被告在支付7000元医疗费后,就不愿再支付其余费用,法庭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补助费。
家住虞城县贾寨镇某村的孟某,在家开了一间轧棉厂,由于天气逐渐变冷,路远的工人不愿来厂上班,孟某就请来50多岁的邻居孙风莲来厂里帮工。
2013年11月11日,原告孙风莲在轧棉花时,不慎将左手绞伤,致使左手食、中、小拇指断裂。被告随即送孙某到虞城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左手食、中、小拇指完全断裂,另有左手肌肉多外损伤。事故发生后,前期孟某积极为孙某治伤,先后支付医治费7000余元。后期,在孙某伤还没有痊愈的情况下,孟某就不愿意再支付医疗费用。为此,孙某在无奈的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继续支付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
经法庭审理查明,孟某请孙某来厂务工属实,在工作期间孙某左手被绞伤并且构成了伤残,前期孟某虽然支付一部分费用,但孙某的伤仍需要继续治疗,并且孙某的伤已构成伤残,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付伤残补助费。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均能积极配合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共识,案件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