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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 同样要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4-04-17 15:43:41


     2014年4月16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公开审判一起危险驾驶案,陈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商丘市酒厂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74.03mg/100ml,为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经过两年多的宣传和打击,“醉酒驾驶汽车要负刑事责任”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是,不少人认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不在刑罚之列。实际上,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凡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都属机动车。其中包括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

  据审判人员介绍,该院已判决多起因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但在询问被告人时,大多数被告人不知醉酒驾驶摩托车也属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公众对醉酒驾驶摩托车属犯罪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摩托车驾驶员,摩托车也属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同驾驶汽车一样属于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刑罚处罚。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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