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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现场法官的劝导

  发布时间:2014-04-30 08:29:56



司法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


对砖窑进行实志测量。


对“烘干车”进行清点。


对制砖机进行评估。


对烘干车进行检测。


当事人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

    4月29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法官组织专业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和被申请人来到位于虞城县王集乡某村的马庄砖厂,对涉及案件的砖厂设备进行现场勘测,劝导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使这起长达两年的案件尽快结案。

    2011年5月,被告汪某、曹某等9人,合伙承包了位于虞城县王集乡某村的马庄砖厂,期间向刘某、蒯某分别借款15万元和5万元,用于砖厂经营。后因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致使经营无法继续,但两笔借款一直没有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蒯某分别起诉要求9被告偿还借款。经法庭审理,判决9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9被告不仅没有按判决内容给付借款,还将砖厂转包他人经营,9人采取多种方式躲避法院执行。根据有关执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砖厂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委托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对砖厂设备进行价值评估。

    为使案件顺利进行评估,法院干警通过多种渠道,找到被告之一的曹某,随专业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共同前往砖厂进行现场勘测。法院干警在与曹某接触的过程中,耐心细致讲解法律规定,讲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主动协助法院进行勘验及执行。反复的劝说终于得到曹某的认同,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使案件尽快结案。

  

责任编辑:王建华    

文章出处: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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