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李庄法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人朱海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在厂区内发生倾斜,造成车辆损失7万余元,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此案的赔付责任,原、被告又方各持己见。梁园区人大代牛光伟、康孝昌参加了旁听,人民陪审员李扬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4月间,原告自用的货车在厂区内行驶时,因所装货物偏沉发生倾斜倒地,造成2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事实。原告诉称,车辆在保险期限风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车辆不在道路上行驶,发生倾斜是因为货物固定不稳的人为因素引起,应属保险公司免责行为。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自用的货车在厂区内行驶时,因所装货物偏沉发生倾斜倒地,造成2人受伤和车辆受损,车辆在保险期限内。虽然保险条款对车辆发生倾斜造成损失没有具体规定,但原告确实购买有车辆损失保险,并且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车辆损失赔付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经合议后将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