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抢夺案,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伙同黄某、冯某、王二某在3个月时间内,疯狂盗窃、抢夺作案16起,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王某1995年1月出生,2012年作案期间,年龄尚不足18岁。但缀学在家的他不思进取,好逸恶劳,只想通过获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王某逐步与有着相同经历的黄豪、冯强、王昌等人结成团伙,商议“想办法整点钱花”,于是,开始了疯狂的盗窃和抢夺作案行为。从2012年7月至同年11月3日,王某伙同黄豪、冯强、王昌(均已判刑),分别在商丘市、郑州市中牟县、开封市兰考县、山东曹县、民权县、宁陵县、睢县等地,连续作案16起,采取先行盗窃,盗窃不成再抢夺等方法,先后盗窃、抢夺摩托车6辆、电动车1辆、山地自行车1辆、抢夺挎包8个,现金22920元,金项链1条、金耳钉1对,手机6部,销赃后挥霍一空。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的一天,王某伙同黄豪在梁园区曹庄,盜窃被害人李某本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摩托车价值1344元。
二、2012年9月27日王某、黄豪、冯强等人驾驶摩托车在神火大道“天宇大酒店”对面人行道上,抢夺崔女士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购物卡1000元。
三、同年10月8月9时40分,被告人王某、黃豪、冯强、王昌驾驶摩托车在商丘市归德路与红旗路交叉口附近,抢夺被害人靳女士手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余元。
四、同日22时35分,被告人王某、黃豪、冯强、王昌驾驶摩托车又在商丘市团结路某饭店门口,抢夺被害人刘女士挎包一个,内有手机一部,人民币2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五、同日23时45分,被告人王某、黃豪、冯强、王昌驾驶摩托车又在民主路纱厂门口,抢夺张女士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元、手机一部,价值700元,电信手机一部价值200元。一个晚上连续作案3次,真是疯狂至极。
六、2012年11月3日夜,被告人王某、黄豪、王昌在梁园铁中家属院,盗窃胡女士摩托车一辆,后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七、11月3日,又是同一日夜,被告人王某、黄豪、王昌在梁园区昆仑路某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刘女士摩托车一辆,以26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16元。
八、2012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黄豪、王昌在商丘市民权县重点高中南门安某家中,盗窃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78元。
九、同年9月21日夜晚,被告人王某、冯台、王昌在民权县城关镇治安路北段陈某租房处,盗窃案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十、同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黃豪、冯强、王昌在民权县城关镇工农路某胡同,盗窃被害人纪某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66元。大家注意没有,这个团伙在2012年10月8日这一天,连续作案4起。
十一、同年10月6日早上6时20分,被告人王某、黃豪、冯强驾驶摩托车在商丘市宁陵县柳河路口,抢夺被害人吕女士挎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及人民币1000余元。
十二、同年10月20日15时30分,被告人王某、黃豪、冯强在商丘市宁陵县逻岗镇冯尧村刘赵庄被害人张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3200元。
十三、同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黃豪、王昌在商丘市睢县深圳贸易广场,盗窃被害人王某摩托车一辆,后以400元价格卖给郭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十四、同年9月25日19时38分,被告人王某、黃豪、冯强驾驶摩托车在开封市兰考县310国道王孙庄附近,抢夺被害人贾女士挎包一个,有有人民币1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1元,黄金耳钉一对,价值人民币673元,手机一部,价值418元。
十五、同年10月11日22时47分,被告人王某、黃豪、王昌驾驶摩托车在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万三路口处,抢夺被害人陈某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600元及银行卡。
十六、同年10月9日20时45分,被告人王某、黃豪、冯强、王昌驾驶摩托车在山东曹县县城,抢夺被害人周某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0元,手机两部,银行卡等,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和720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团伙虽然猖狂,但毕竟逃不过正义的审判,在其他三人相继被抓获后,最后一名成员王某也落入法网。从团伙作案的现实来分析,其作案对象多数是独行的女性,作案时间多是在夜晚,希望广大女性朋友读过此文一定要引起注意,严防犯罪分子伺机作案对自己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