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因肇事人在车祸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及时抢救受伤人、积极赔偿损失等,取得了当事人亲属的谅解,法庭据此依法减轻了对肇事人的刑事处罚。
2014年7月9日,在商丘市建设路310转盘西500米左右,受害人候某下公共汽车后从路南向路北行走,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在躲避对面逆行的二轮电动车时,不慎撞上候某,造成候某颅脑损伤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候某无责任。
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无论对肇事方还是受害人亲属,都是一件较大的突发事件。但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能否正确处理,则是以后赔偿或定罪量刑的关键。肇事方李某看到候某趴在路上,担心呼吸受影响,快速把候某的身体翻过来,并及时打110报警,打120急救,并随救护车前往医院查看候某的情况,候某因伤重不治死亡后,李某首先以诚恳的态度表达同情,后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现金7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在车祸发生后的积极行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构成了自首,主动救治受伤人员,还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得到了谅解,这些行动都为法庭依法减轻其刑事处罚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广大观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以最快的速度抢救受伤人,然后打110报警请交警到现场处理,需要继续抢救的打120急救,自己则在现场等候或积极参加救护,切不可任由事态发展,更不得逃逸,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会受到刑罚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