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干警与委托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某建筑工地,现场对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勘验,在缓解激烈对抗情绪的同时,促使原、被告双方主动配合司法鉴定工作。
2014年6月11日,原告商丘某建筑公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担金翰苑1#、2#、3#、4#楼的施工;被告在主体4层封顶后付总工程款的10%,以后每6层封顶后付总工程款的13%。但被告至目前为止,第一次付款欠原告31万元、第二次欠7万元;现已建成1#、2#楼地下基础,3#、4#楼地下基础、地下室1层及地上14层。后被告已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通知原告停工,并要求终止合同。为索要所欠工程款,2015年1月,原告起诉到法院;为了查清具体工程量,法庭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3月10日,法院干警、司法技术鉴定人员与原告第一次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取证时,遭到被告及部分施工人员的阻挠,致使现场取证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为使司法鉴定工作继续进行,3月24日,法院经前期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协调,说明阻挠法院正常司法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被告才同意再次到现场进行取证。在法官、法警的陪同下,司法鉴定技术人员及原、被告双方顺利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